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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航运重工(00651)
根据裁决,公司(清盘及杂项规定)条例(第32章)第182条只适用于与公司财产的处置、股份的转让或公司成员的变更有关的主要事宜。
该裁决澄清,公司发行新股及可转换债券,并不涉及公司的股份转让或成员变更,因此不适用于第182条。因此,缺乏认知度并不会妨碍该公司继续认购股份及认购可转换债券。
因此,该公司有关完成认购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认购的认可令的申请被驳回。法庭亦证实,如适用第182条,则会就认购股份及可转换债券发出认可令,理由是筹集新资本不会损害债权人或投资者的利益。
鉴于裁决,公司收到的法律意见是,公司可以继续认购股票和可转换债券。
为免生疑问,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就2019年7月30日或该日后公司股份的转让所披露的批准令,继续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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